信息化社会的证人保护-
发表时间:2011-08-27 22:44:40 阅读次数:54 所属分类:侦查法理标签: 证人作证与保障
信息化社会的证人保护
今日中午看了央视一频道《今日说法》播报的《抓捕》。反映了东北某地的公安机关如何在公安部进行清网行动期间抓获首名部级A级逃犯。看似精彩,也很重视宣传公安部的清网行动,并规劝犯罪的人早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但是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或观感的动力,央视和所有媒体一样,不惜报道了案件的情报来源的细节。这和当年大嘴陈水扁在媒体讲情报一样,导致他的间谍被我国大陆侦破抓获。如果央视报道获得了当日配合侦查机关的人同意还好,为人正义,不怕什么。如果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就报道这些细节,不知给这些人心理上会带来多大压力。甚至可以推断对于那些个别极端犯罪分子而言,这样的报道对案件当事人是一种威胁。
所报道当地公安机关的确在追捕逃犯是镌而不舍,但是他们的追捕也是存在破碇的,不值得那样大张其鼓,如,对于配合诱捕的女同志,接电话时的环境控制,以及他们所说的对逃犯一直铭记在心,但是形象记忆仍然出错,让逃犯多次用替死鬼在前被捕,致使抓捕未果。
侦查抓捕报道还是以少为好。过多的报道会让投入大量纳税人钱的控制措施失效。侦查的困难在秘密,侦查的魅力也在于秘密。
平心而论,现在证人主动愿意作证的呈下降趋势,证人张张嘴司法人员跑断腿的现象也是存在的。信息化社会的证人保护不仅是在媒体报道中要注意,在现实生活同样要注意,现实社会价值多元化,信息、行动快捷化,不应仅是法庭上的一些保护,如果证人要求保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仅是对外的姓名住址外貌,而且包括有关可以推断的细节。虽然现实财力无法对所有证人有效补给,至少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规定,因作证误工的,用工单位应当准假,并且按正常上班给薪,加上综合治理,见义勇卫的宣传,形成正义责任的社会氛围。
证人保护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刑诉法修改时应确立强制作证制度,对于那些拒不作证的应当给予司法处分或法律制裁。否则仅在传统的宣传教育,感化发动而为之,是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于主动作证人员也是不公平。可以考虑刑事诉讼法设置,有证据证明可以作证而不作证的,由初次侦查员报检察官或刑事法官再次问询,仍然拒绝作证的,可以给予司法处分或相应法律制裁。据我所知的一起案件就是如此,到现在都无法结案,双方打架,其中一人被打成轻伤。只有一个拉架的,无视频、无多余证人。拉架的拒不作证,明确的讲都是左邻右舍,谁都不能得罪,而嫌疑人不承认打,只讲是拉扯中,致对方这位六十来岁的人摔跤受伤,让被害人到法院民事起诉,被害人又不同意,案件调查无法在法律保障下继续深入调查,社会矛盾无法有效化解。



